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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生死兩相安—談預立醫療計畫ACP/羅惠群/馬偕紀念醫院協談中心諮商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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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

去年底立法院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三年後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重點為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預立醫療決定」的書面計畫 ,自我決定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預立醫療決定後,可隨時撤回或變更決定。
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對象,須符合五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
新法也規定,民眾預立醫療決定,除了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核章證明,還要有公證人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兩人以上在場見證,註記於全民健保卡;若親屬與病人意願不一致,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違反病人意願。(摘自天下雜誌)

 

預立醫療計畫當中可以讓民眾先行選擇當自己生重病時想要的醫療決策,也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協助處理相關醫療決定,例如維生醫療、或相關醫療處置,當病人昏迷沒有意識時可以繼續由醫療委任代理人協助處理其醫療意願。減少家屬意見分歧及造成對病人醫療期待的扭曲。
 

題綱:

     1.  為什麼需要預立醫療計畫?什麼是醫療委任代理人?

2.在臨床經驗當中,家屬會因為病人的醫療決策產生什麼樣的困擾?

  3.
在醫療體制當中可以如何尋求相關心理或家人關係困擾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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